一、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,严格执行中央“八项规定”、德州市机关作风建设“八条禁令”等有关党纪、政纪规定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;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;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;不准以虚报、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、职称及其它利益。
二、严守组织纪律,带头讲学习、讲政治、讲正气,顾全大局,维护团结,自觉接受监督,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,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。
三、严禁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政务活动。禁止私自从事经营活动;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。
四、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。禁止假公济私,化公为私;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不准用公费旅游;不准用公款参与消费娱乐活动;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。
五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,认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。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位,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,营私舞弊。
六、管住管好配偶、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,对涉及他们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、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,为之谋取利益。
七、要艰苦奋斗,勤俭节约。禁止讲排场,比阔气,挥霍公款,铺张浪费;不准用公款装修自购住房;不准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;不准超标准接待。
八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,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。积极支持、配合上级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,无袒护、说情、好人主义现象。
九、勤政务实,无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行为。经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;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处理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。
十、对上级和本单位的各项决议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,各科室须迅速传达,认真贯彻执行。对不顾大局顶着不办,甚至变相抵制、各行其是,造成不良影响的,严肃追究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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