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》规定,特重点经营性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范如下:
一、全面落实国家《商业、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》,各单位须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小组,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,建立公共场所传染病预防应急工作预案,严格落实人员值班、值守制度。
二、加强本单位职工的疾病监控,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;一旦发现员工有干咳、发热、乏力等症状时,立即责令其停止上岗服务,并立刻向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,同时对患病员工接触的公共用品、用具和所接触的场所实施消毒措施。工作人员戴医用口罩上岗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。
三、营业前、后按规定要求对营业厅地面、柜台、自助机等物体表面及公用物品用有效氯浓度500 mg/L的消毒液(5%84消毒液:水为1:99)进行全面喷洒和擦拭消毒。保持环境卫生清洁,及时清理垃圾。
四、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测温仪或专人进行体测,发现发热、乏力、干咳等症状的人员要予以留观,并立即报告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。
五、要求顾客戴口罩进入营业厅,加强人流限制,减少人员聚集,保证空调系统或排气扇运转正常,加强开窗通风换气,确保营业场所空气流通。
六、各经营场所要设置相对独立,并距出口较近的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,设计好病人、密切接触者和其他人员分开的撤离通道,设立明显标志,并公示出现疫情的撤离方法和其他措施。
七、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,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。
八、加强培训,提高工作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意识和水平。培训对象要覆盖全体人员,培训内容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设定,确保全体工作人员防控意识和措施到位。
本规范适用于银行、电力、通讯等营业厅;火车站、汽车站的候车室;政务大厅;大、中、小型超市、商场(店);宾馆、公共浴池、理发、美容店、书店、体育健身场馆、歌舞厅等营业性场所。
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2020.1.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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